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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蔚县关于落实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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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关于落实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卫生和…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张家口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的落实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我县户籍,建国后至19871231日已进入或曾在河北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

2.符合本《方案》认定方法和程序的原“赤脚医生”;

3.20161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4.在我县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不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连续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两地从业时间相加达到5年的,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我县服务所在地负责办理,其他服务地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在我县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在我县所在乡(镇)申请,补助费由我县负责发放;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原“赤脚医生”,在认定工作开始后1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填报蔚县在岗原“赤脚医生”申请离岗审批表(附表11)。

(二)原“赤脚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我县补助范围

1.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待遇的;

3.19871231日以后进入村级医疗机构的;

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5.在我县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或在外省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入我县,且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不在本次养老补助发放之列;

6.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二、补助标准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三、资金来源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发放途径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五、审核认定

(一)认定方法

“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定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

各乡(镇)卫生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县成立由卫生、人社、财政、公安、信访等部门组成的审核组,分别负责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定、审核的各项工作。

1.原“赤脚医生”身份认定

申请认定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物证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半农半医医生证书、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由乡(镇)卫生院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申请人物证材料不足的,如无半农半医医生证书、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注册登记档案记录等,还须提供有关单位或个人证明证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符合原“赤脚医生”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本乡(镇)卫生院提交审验身份证原件、物证资料原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物证资料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申请表、个人承诺书,由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审核:

1)有原始物证材料的申请人,依据本《方案》,填写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附表41份,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附表51份,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附表61份,4个证明人(1名卫生系统正式干部职工、1名执业地当时村委会人员或老党员、1名从业期间的同事,但同事之间不能相互证明、1名服务对象)证明材料各1份(见附表7)。

2)无原始物证材料的申请人,依据本《方案》,填写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附表41份、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附表51份、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附表61份,通过基层认定工作小组确认后,出具9个证明人(2名卫生系统正式干部职工、2名执业地当时村委会人员或老党员、2名从业期间的同事,但同事之间不能相互证明、3名服务对象)证明材料各1份(见附表7)。

以上证明人和被证明人之间不能有亲属关系。

2.补助年限认定

“赤脚医生”补助年限的认定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因组织和政策原因未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申请人按本《方案》规定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年限。原“赤脚医生”补助年限的计算,以其自1949101日至20151231日期间在河北省境内村卫生室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确定。补助年限一经认定,不得修改。

(二)认定程序

各乡(镇)卫生院在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定工作中,均应履行以下程序对申请人员进行认定: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201678日前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附表1),提交原始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

2.初审

乡(镇)卫生院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

3.公示

乡(镇)卫生院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资料、证明证言在各村(街)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附表8),公示时间7天(822- 828日)。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原“赤脚医生”认定小组要及时进行公开补充调查取证,完善相关资料,经查实存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认定资格。公示结束后,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共10人签字确认并按手印的本村(居)委会公示结果确认件(附表9),由原“赤脚医生”认定小组留存备查,同时乡(镇)卫生院将无异议的公示结果(附表8)及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在县财政、人社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吸收同乡(镇)5名原“赤脚医生”参加,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无原始物证的除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外,采取按照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对。审核结果反馈乡(镇)卫生院,在本村(居)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5天(95- 99日),并将公示结果报县卫生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县卫生局政务公开栏和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916- 920日)。

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填写60周岁及以上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公示结果确认表(附表10)。

4.审批及备案

第三次公示结果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共同审查批准(附表10)作为审核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的依据。审批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查,并由市级汇总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备案。

在我县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乡(镇)申请,由户口所在乡(镇)协调其原工作所在乡(镇)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公示完成后,原工作所在乡(镇)将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户籍所在乡(镇),由户籍所在乡(镇)参照第三次公示要求再次进行公示并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县卫生局要按照省市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定工作要求,制定蔚县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定工作方案,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定的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要发挥职能优势,配合县卫生局核实调查对象信息及认定中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广播宣传、张贴文件告示等多种形式,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标准、发放标准等各项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人人知晓。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动态,做好与县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妥善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和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原“赤脚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定领导小组,配备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组织开展好宣传动员、登记管理、身份和补助年限确认、人员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细化工作措施

“赤脚医生”认定工作涉及人员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政策性强。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无论是否纳入调查摸底工作,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20161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为契机,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聘乡村医生原则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返聘等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局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制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

认定工作涉及原“赤脚医生”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认定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认定制度,不得私自放宽认定条件、降低认定标准,要严格审核制度,强化制约机制,规范办理程序,公开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定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对违法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在认定过程中,不得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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