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廉政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主体
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各基层分局、经检大队及机关各科(室)、协会负责人。
二、承诺内容
依据《廉政准则》和我局实际情况确定,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紧密联系干部的职责和工作特点,注重针对性。具体包括:
1、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和上级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5、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无法拒收的应立即上交。
6、不违反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7、不违反规定购买和乘坐超编超标公务小汽车。
8、不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调整、使用干部。
9、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0、不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11、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12、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三、承诺时间
每年与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结合开展进行一次公开承诺。
四、承诺方法
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廉政承诺书,在本单位公示后,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承诺监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局和县纪委对领导干部实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领导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局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