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住建局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略)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我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有关内容的过程。
第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制度公示的内容为:主要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和执法权限、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结果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执法监督电话为:0313-7812457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第一条 住建局对建设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处罚“先例”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先例”制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的首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部门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第三条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查处相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程序应与“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
第五条 参照先例,建设行政执法单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可做出例外的裁量,但必须就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做出详尽的说明。
第六条 暂时没有“先例”可参照的行政处罚,可由建设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已建立的行政处罚基准进行适当处罚,并把此案件作为以后查处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先例”。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是指对建设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应当就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条 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四条 采取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采取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填写统一格式的文书,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六条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是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有效途径,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促进公正执法、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要求局属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 我局建设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将建设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第二条 职能分离程序:
(一)局属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违法案件受理、调查。需要立案的,一般案件经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具体承办人员在建设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调查情况与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执法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提交法制科进行案件审核;
(三)局办室审核后报局长进行审批,重大案件按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进行审批;
(四)经审核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交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体承办人进行落实,各种文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涉及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受理,听证会由法制科负责主持听证;
(五)听证后局办室按听证的结论,报局长批准后交局属执法单位落实处理。
第三条 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均由银行代收。
五、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开、无偏私和体现民主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办公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适用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
(二)局属执法单位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建议上级业务部门吊销许可证、建议上级业务部门撤销资质证书或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四)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五)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复杂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定:
(一)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幅度,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二)局办室主任审核完毕,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三)局长办公会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为专题性会议。议程:1、承办人报告案件;2、局办室主任提出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局长办公会决议纪要。
第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局长办公会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相关规定,提高建设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和局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局和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应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 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为:
(一)检查
各执法部门要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对建设活动中的各行为主体开展检查。
(二)立案
各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登记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并由执法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室审核。
(三)调查取证
对于立案的案件,各执法部门应立即向违法单位发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同时应当组织2名以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收集证据等。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在场人员、当事人或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拟处理意见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部门应将所有调查取证资料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拟处理意见,经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法制科审核。局办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审签表”。
(五)告知
执法部门依据“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审签表”载明的处理意见,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送“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六)听证
在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人员还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办室负责组织听证。
(七)下达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后交由各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送达当事人。
(八)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后,由各执法部门填写“建设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局长签署审批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