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张家口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制是指张家口市万全区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机关将本委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发改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二)执法依据、标准;
(三)执法程序、期限;
(四)发改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
(五)监督岗和监督电话。
第四条 发改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窗、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五条 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
责范围。
第六条 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执法门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许可的标准、期限的种类、标准进行公示。
第七条 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发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复议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第八条 应公示的发改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甘当公仆、热爱发改、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第九条 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河北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