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审批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听证材料、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全面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行政许可记录规则
第六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统一制发的文书,文书应用严谨规范,填写完整、准确,文书发放合法有效;
(二)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七条 将许可信息记录在系统中,形成行政许可系统电子数据。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八条 音像跟踪记录。行政许可办理场所配备音像设备,对申请、受理、核准、发放许可进行全程记录。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九条 草拟勘验评审意见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专家勘验评审意见及整改意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文字记录:
(一)经集体讨论确定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意见书。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勘验项目承办人汇总专家勘验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将专家勘验评审意见等相关记录移交审批业务科室,并制作移交记录。审批业务科室依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收集、保存、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将许可及时录入、音像留存。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