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全县水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形成水务局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结合水务局实际,现就实施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形成集体决策、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决策、执行机制。
(二)依据水务局领导班子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使用,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务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局务会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
1、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县委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
2、全县水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
3、水务系统发展改革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局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工作;
6、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
7、报请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审议、批复下属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
8、其它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事宜。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局股级、科级干部的推荐和奖惩;
2、股级、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3、局党委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推荐申报县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依据县政府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意见;
2、局水务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
3、局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4、局行政管理、审批、执法事项及安全生产、行政奖惩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未列入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
3、行政奖励资金的分配。
4、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采购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三、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局长、党委书记根据班子成员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股室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
4、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局长、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为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其它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4、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6、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7、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局务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局长、党委书记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务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局有关股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县纪委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县党务公开网、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党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务会上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长、党委书记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