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怀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怀来县境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成员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怀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队伍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怀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怀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负责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怀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技术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怀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局长任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监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县电力公司、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
(三)组织机构构成
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观测、研判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对策和建议。
1.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大气办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监测预警组
由县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站)、县气象部门(气象站)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针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3.督导检查组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对各相关县(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应急保障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卫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物资、器材、资金、医疗保障、舆论宣传等工作。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由县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站)、县气象部门(气象站)负责对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及时上报、跟踪观测等工作。
(二)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监测预警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县气象局(气象站)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经监测预警组、技术专家组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警组、技术专家组共同形成会商意见,于当日12:00提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牵头,每日会商2次以上,技术专家组参与会商。当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则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牵头实时进行会商。
对于沙尘暴、外来浮尘等传输型污染和二次反应生成的臭氧重污染,及时进行健康防护提醒和提出污染减排措施建议,不作为本县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依据。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技术专家组及时组织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警组、技术专家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报送的预警信息经批准后,由县文广新局负责通过县政府应急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指导广电部门、报社、新闻媒体、各通讯公司等相关部门,通过怀来县电视台、怀来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
2.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组、技术专家组会商后,预测24小时内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200及以下,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监测预警组、技术专家组共同形成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提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批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分级及内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针对不同预警级别,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启动预警发布程序。县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导广电部门、报社、新闻媒体、各通讯公司等相关部门,通过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发布程序。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项应急措施落实。
(二)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期间,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发展、污染物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及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除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主街道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县城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县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县城区可结合实际规定每日的限行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县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机动车外,县城区内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大气污染排放重点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穿越县城区内的110国道和省道241,县城周围的G6京藏高速和G7京新高速等道路,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县区自行制定公布。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县环保局提前认定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免于停产企业,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的企业,从免于停产名单清除;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重处罚。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6.补充说明
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大气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相关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县委宣传部负责区域及全县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
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后,县文广新局电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条件下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200以下,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预测重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AQI指数和实时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专家会商,预测未来2天内不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终止应急响应;
(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的相应程序,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批准后,向相关成员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境保护局、气象局要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县大气办和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相关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县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通知相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应急响应。同时由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各县(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二)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机制,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县财政局建立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三)人力资源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完成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四)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和人员的通信…。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六)交通运输保障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九、预案管理
(一) 预案宣传
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二) 预案培训
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三)预案演练
演练由怀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等级,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各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能力。
(四)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等发生变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将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十、附则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大气办备案。
怀来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由怀来县人民政府发布,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