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2015年修订)
(略)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市、县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以县、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完善健全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县1区、17个乡镇、373个行政村,1个工业园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完善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根据省、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和三级网格的总体要求,对已建立的县、乡镇、村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参照市、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部门责任分工,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划分原则
1、一级网格: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赵家蓬区参照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赵家蓬区公所。
2、二级网格:在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
3、三级网格:在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4、园区网格:在县工业园区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工业园区管委会,受一级网格监管。
(二)网格内容
1、网格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县、区公所与乡、乡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省、市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要求,建立县、乡、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
4、科学管理。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手段,先行推行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并设立环保机构,名称统一为“环境保护所”,下设2-3名专职人员,隶属于本级政府管理;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
4、园区网格:园区网格环保机构设置和职能参照二级网格执行。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省、市、县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公众微信举报平台,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完善修订阶段(2015年6月)
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完成企业环境自律体系建设(2015年9月);完成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建设(2015年7月)。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15年7月起)
全县网格化监管体系按新修订方案正式运行。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制度
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
各乡镇要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投入,落实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达到三级标准。要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善、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
各乡镇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号)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