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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赤城县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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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赤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事故情况的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责任落实…,重点考评工作质量和落实效果;坚持过程考评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严格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县直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治安大队分别实施考核)、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教科局、农牧局、卫计局、水务局、商务局、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供销社、文广新局。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控制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市、县组织的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专项行动开展、及“双试点”创建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行业监管、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双试点”创建活动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和考评标准

(一)考核方式

县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1225日前,被考核单位要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主要负责人(包括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报送县安委办。

(二)考评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综合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占90分,日常工作占10分(主要从落实县委、政府及县安委办具体工作部署及信息报送等方面评分),事故控制指标30分(此项只减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相应加分:

1.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单位加5分、每名个人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单位加3分、个人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单位加2分、个人加1分;

2.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加5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加3;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加2分。

3.经县安委办研究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况。

年终考核时,需要加分的,被考核单位向考核组或县安委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安委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所有加分不超过当年年度考核档次最高分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不得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减分(不设负分):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安办以上通报批评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安委办及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县安委会、安委办通报批评的分别扣85分。

2.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等而被约见谈话的,视情节每次扣3-5分。

3.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10分,考核等次降低一等,并通报批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下同)一次扣15分,有重伤的扣20分,有人员死亡的一次扣30分。

5.经县安委办研究决定有其他需要减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突破县安委会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

2.辖区内(监管领域)工矿商贸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一般亡人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无死亡)。

3.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否决乡镇政府和主要监管责任部门。

4.发生事故瞒报、谎报的。

5.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或经县安委会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一票否决”的情形。

经综合考评,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为良好等次,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等次,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在全县公开通报,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综合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相关乡镇或行业领域党政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同时,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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