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8日)
根据省、市局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我局行动方案;组织召开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部署会,对全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根据排查矿山名单,与河北汇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协议,结合节后复工、复产工作制定排查工作计划,明确监督企业隐患整改责任人。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18日至6月30日)
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县局的统一安排,按照排查计划有序的对我县非煤矿山逐矿进行检查及复工、复产矿山验收,并认真填写《赤城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附件3、4、5、6、7),逐一填写存在的问题,总结编写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提出具体整顿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填写《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单》(附件1),并及时报告市、县两级安监局,矿山企业和县安监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治理整改阶段(3月18日至8月30日)
隐患整治与隐患排查同步进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与矿山企业交换意见,县安监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治措施建议,下达相关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企业严格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取得实效。同时县局将根据企业复查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复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中介服务机构要对排查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对所查矿山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找出规律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总结报告于9月20日前报送县安监局;县局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针对全县非煤矿山现状对本次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指出隐患多发类型,明确监管监察重点,科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记录所查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标准化创建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种类、数量及持证情况,相关证照情况,日常隐患排查开展情况,承诺制签订与践行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三)地质探矿(硐探)作业
重点排查地质勘查单位编写的设计(安全专篇)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批通过;硐探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单位与探矿权人的安全管理协议是否规范;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等。
(四)外包队伍管理情况
包括在企业从事外包作业的队伍资质,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情况,井下作业统一协调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发包方签订协议情况,外包队伍设备及检测检验情况,外包施工方特种作业岗位、数量及持证情况。
(五)落实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情况
重点排查总局“双十条”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70号令)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当前,矿山经济形势持续低迷,我县停产停建企业数量众多,管理技术人员出现流失现象,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力度呈现降低趋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新的问题。这次集中隐患排查是在去年排查的基础上的再深入,是针对矿山隐患易出现反复这一特点的再次检查,也是对去年隐患治理成果的一次检验,更是2015年非煤矿山工作的重点,安监局监管股室要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各企业要认真组织,扎实开展,充分依靠中介机构力量,不留死角全面排查,找问题查隐患,彻底消除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严格排查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要配备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企业,深入生产现场,详细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排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意见。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表逐项排查,并及时出具安全隐患排查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安全防范措施。县安监局职能股室全程参与排查工作,下达有关法律文书,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三)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级隐患),排查人员要立即告知被排查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时向市、县两级安监局报告,由县安监局根据隐患情况下达整改指令书。需要停产、停建的,县安监局将书面告知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在5日内将重大安全隐患及处置情况报送省、市安监局(见附件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县安监局要强力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应整改一定要督促整改、应关闭的一定提请政府实施关闭。企业完成整改后,要及时向县安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县安监局要按照“谁排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排查中介机构进行复查验收,并由中介机构出具验收复查报告,县安监局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未按时组织整改、整改不全面的一律提请市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从重给予其经济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坚决提请县政府依法关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前,一律不予受理延续审批。本次隐患排查出的各类隐患,涉及限期整改的原则上应在汛期前完成整改,严禁在汛期“带病”生产、建设。
(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活动有关要求,不收费、不摊派,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各中介机构不得在排查工作中拉业务、揽生意,坚决杜绝发现隐患不如实上报,与企业串通隐瞒真相。对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等极端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将上报省、市局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