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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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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安监法字[2017]12号)和《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宽政[2017]52号)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安监法字[2017]12号)、《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宽政[2017]52号)要求,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县、魅力宽城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

二、任务措施

2017年底前,全局各股室、监察大队依据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

依据《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承市安监法字[2014]5号),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根据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编制《宽城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5)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3.规范事中公示

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选择和使用安监系统现场执法出具的执法文书统一样本。各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能的股室(队)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省局统一印制并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要求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各业务室办公室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

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字[2015]216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创新公开方式

结合我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充分发挥微博、微信、APP等载体作用,及时与县政府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

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我局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

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

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

2)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待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设备标准、配备标准等问题。结合省、市安监局统一要求,确定全县安监系统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按要求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

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探索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

建立健全我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

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制定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明确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政策法规股。根据县编办、县法制办出台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具体办法,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1)按照县政府法制办要求,我局确定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积极探索,逐步创造条件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2)建立各股室(队)初审制度。各股室(队)指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审员,负责对相关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初审,经科室(队)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提交政策法规股。

4.明确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

根据工作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及时审核反馈

政策法规股要对各承办科室(队)报送的重大执法决定及时组织审核并予以反馈,对通过审核的,将审查依据等报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7月)

1.制定方

根据县政府部署要求和市安监局总体安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局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县法制办备案。

2.合摸底调查

配合县法制办组织对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为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77月)

1.先行先试

根据县政府实施方案要求,对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文件进行制定或修订,20177月上旬前完成。

2.接受指导

根据县政府法制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流程,接受业务指导。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于20177月底前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7--10月底)

1.规范实施

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77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及时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接受监督

接受县政府组织的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针对县政府在制度建设、信息报送、实施过程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提高。

3.总结提

及时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11月中旬前)

1.总结报告

对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局各股室(队)于111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至政策法规股汇总,政策法规股于20171115日前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县法制办及市安监局。

2.接受验

20171115日前,接受县政府对试点工作的验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局各有关股室(队)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经济强县、魅力宽城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强化“…”,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县局成立由徐庆丰同志任组长,其他副局级干部任副组长,孙兴同志任执行副组长,各股室(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安监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进一步充实有执法经验、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到政策法规股开展工作。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治安步伐不断加大,安监部门所承担的涉法涉诉工作任务不断加重,及时增强法制机构人员配备,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二)强化统筹衔接

要将开展试点工作与全县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在原有推行三项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完善,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县局各具有执法职能的股室(队)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在完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并积极推动安监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同级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抓好宣传引

积极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对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试点推进过程。既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县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四)加强工作调度

各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能的股室(队)是执行三项制度的主体,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好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确保监管监察活动依法实施。有关股室(队)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指挥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连同法制初审员名单于715日前报至政策法规股。自7月起实行月报告制度,各股室(队)于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工作完成情况,由政策法规股汇总,经局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至县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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