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公安局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沧州市国富市场“4.9”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商场、市场、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商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全县近期消防安全形势,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4月21日至7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对商市场全部排查一遍,彻底摸清底数,坚决整治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道、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违规使用电气焊明火作业、违章搭建连廊、广告牌以及填堵门窗等行为。通过专项治理,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隐患的商场、市场;多产权经营单位、商市场产权单位与承租经营者之间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部由消防部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确保商市场从根本上增强火灾抗御能力,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有效预防亡人火灾,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
三、治理范围和治理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二)治理重点
1、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在单位周边及顶部搭建违章建筑、连廊以及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3、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齐配足、完好有效,是否存在擅自挪用、停用等问题;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水压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门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被遮挡、覆盖等现象;
6、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
7、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或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存在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
8、是否存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9、是否在商场、市场、集贸市场内设置仓库、员工集体宿舍等“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10、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单位“防火巡查、灭火第一出动、灭火第二出动”三支队伍建设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4月21日至4月24日)
各派出所要对本辖区内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全面排查,澄清底数,将辖区内大于1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排查出来,并建立台帐,报消防大队,消防大队负责汇总。对于排查出来的商场、市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实施重点监管,杜绝失控漏管。
(二)动员部署(4月25日前)
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请政府领导带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提请政府组织建设、商务、工商、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联合检查等活动;组织召开辖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完成对商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工作(一次不能培训完毕的,可分批培训)。部署企业开展自查和交叉互查;积极协调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时间范围以及标准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三)发动企业自查(4月26日至5月5日)
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要组织商市场的管理单位和商户,对照自查标准(见附件1)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活动。5月5日前,督促商市场将自查自改情况报消防大队备案。
(四)开展交叉互查
5月1日前,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要组织辖区内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照自查标准和自评结果,开展一次行业性交叉互查,小于1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互查结果上报辖区派出所,大于1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互查结果上报消防大队备案。
(五)集中整治(5月1日至7月5日)
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1、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监督检查由所在地区派出所负责,大于1500平米的商场、市场由消防大队负责。
2、全面分析研判。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对辖区商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研判,列明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形成分析研判报告。
3、落实主体责任。5月31日前,督促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市场(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完成“五个一”活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检测一次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维护保养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组织一次灭火疏散演练),活动结果全部录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备案。对于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市场由各派出所负责加强对非重点单位的监管和培训,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火灾危害性;会报警:发生火灾后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4、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6月30日前,消防大队要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13/T1192-2010),逐一完成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市场“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复验工作,达标复验合格的下发“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复验合格证。
5、加强监督检查。5月31日前,消防大队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市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做到“五个必查”,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必查“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6月30日前,各派出所要广泛发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商业聚集区、车站周边地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逐街道开展检查,全方位整治火灾隐患。要结合实际,自行部署不少于4次集中夜查行动,严厉惩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6、实施从严管控。按照严格消防设施配置、严管通道(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畅通、严查违规留宿、严密防火巡查“四严”要求,坚持上限执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严重、屡整不改的场所,要采取责令关停、临时查封、强制拆除等有力措施,始终保持消防执法的高压态势。在重拳惩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始终紧盯火灾隐患整改的进程和结果,对整改情况及时复查,跟踪问效,确保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7、整治突出问题。要提请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严查处商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向政府专题报告,并函告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在外窗上设置影响疏散的广告牌的,要提请政府组织城管、工商等部门,责令单位拆除。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六)验收考评(7月10日至31日)
县局将于7月6日后,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评,验收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年度日常工作成绩(占日常成绩的10%)。
五、治理措施
各单位在治理工作中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六个一律”和“十条刚性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即对商场、市场违法装修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关闭;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地下营业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顿。“十条刚性措施”是:
(一)未经消防设施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查封。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六)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十)对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二)对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在单位周边及顶部搭建违章建筑、连廊以及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等扩建、改建、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提请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县局成立赵民阁副局长为组长、消防大队陈立新大队长为副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消防大队下设办公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商场、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开展行动。同时,协调商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重拳整治
各单位要紧紧依靠政府,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责任机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整治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根据商市场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抓好“四个能力”建设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各单位广泛开展全员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开展专栏、跟踪报道、公示曝光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
(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
县局将成立督导组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下发督办通知书,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不落实、发生亡人火灾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一律责任倒查,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