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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研】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公证、法院等部门之间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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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公证、法院等部门之间

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议


民政部于2015年8月27日出台《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从9月21日起,除办理涉哈萨克斯坦、德国、阿根廷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或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各地的婚姻登记机构都向群众停开无婚姻记录证明(即常所说的“单身证明”),本来民政部出台文件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文件精神,避免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的,但因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滞后,婚姻登记信息数据未联网,多数省份亦未出台明确的措施,导致不少当事人处于一边迫切仍需要证明“单身”,而另一边民政部门不开“单身证明”的尴尬困境,群众办事创业的负担不减反加重,折腾更甚,导致怨声不断,成为今年入秋以来热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民政部一刀切不再向社会、向群众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向群众出具任何单身证明,而实践上和法律上群众切身需要,二者冲突严重,民政与公证、法院、房产部门之间缺乏协作,信息缺乏共享,是导致新规 “真空期”办事百姓更折腾的主要原因。现实中,不少市民向我们反映,某市民要去瑞典等国家探亲签证,就需要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书及其复印件,而民政部的新规中只对赴哈萨克斯坦、德国、阿根廷等9个国家的市民出具,去其他国家地区的就因民政部门不予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无法成行!!从法律上来看,丧偶后是否再婚、离婚后是否再婚,都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举个最常见的例子,某夫妻先后去世了,其子女要继承这对夫妻的遗留的房产,无论是去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还是上法院走继承诉讼,按照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都需要后去世的一方被继承人有无再婚记录证明(如后去世一方再婚,其再婚的配偶对其亦有继承权),但民政婚姻部门作为负有出具公民婚姻记录信息义务的不再向群众出具“单身证明”,导致很多老百姓继承公证、继承诉讼举步维艰,甚至被拒绝办理。

为更好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百姓办事的文件精神,切实减少当事人在需要婚姻信息使用部门与民政部门来回折腾,建议如下:

一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其最重要职能。《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都明确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民政部门需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明确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完善步伐,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尽快实现登记全国联网,为公证、法院、公安等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民政部门主动向公证、法院、银行等涉及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单位开放信息端口,才能真正避免当事人来回在民政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来回奔波。

二是推动民政婚姻部门与公证、法院等婚姻信息使用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婚姻登记信息涉及到公安、法院、公证、银行等多个使用部门,特别是公证机构,公证事项涉及到婚姻登记的包括继承、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多个事项,涉及的涉外公证事项更是不容马虎。民政部门不仅要向已列出的9个国家仍可继续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外,其他国家及地区也应出具。当前,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信息化建设还未达到目标之前,婚姻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特别是要与公证、法院、税务、银行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部分省市已开始试行民政部门与公证、房管等部门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如一些地市的公证、房管、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与民政婚姻登记机构达成协议,可通过发函、上门查询等措施进行沟通、对接居民婚姻状况,部分地市婚姻登记机构向公证、公安等部门单位开放端口,这是目前解决处于新规“真空期”的最有效措施。但不少地区依然存在婚姻登记机构不向当事人出具无再婚记录证明,亦不予配合公证、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需要,而公证、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因依法必须需要,当事人面临“这边要单身证明但那边不给开”的困境,办事更难,建议民政部牵头出台具体政策,推动民政部门与公证、公安、法院、银行、房产等部门之间信息协作,允许公证、公安、法院、银行、房产以发函、开放信息端口、上门核实等措施,切实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三是加强对提供虚假信息打击力度。当前,我国公民诚信问题十分严重,弄虚造假现象比较常见,客观上加重了民政、房产、公证、银行等单位的材料审查难度,反过来这些承担相关职能的单位必须从严要求百姓提供相关的各项证明,导致社会上出现了银行存款只有数千元人死后其继承人因取款手续过于繁琐而放弃领取的例子大量出现。民政部门不愿向当事人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一个原因是认为目前的婚姻记录证明不准确,而公证、法院、房产、银行等部门仅凭当事人自身发表未婚声明风险过大,导致百姓办事遇到两头堵的难题,这些根源在于我国公民诚信制度的缺失。又如,与老百姓利益切身相关的继承公证或继承诉讼,涉及程序繁琐,材料繁多,导致不少百姓不理解,如果我国公民诚信制度建立起来,部分程序应可简化。但目前我国对公民造假的打击力度过小,只对伪造公文书定罪量刑,而对伪造会议记录、遗嘱、签名等私文书并没有相关处罚规定,大大放纵了伪造行为,加大了公证、法院、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查难度。以公证为例,毕竟公证处不是侦查机关,他们对事实本身只有核实的权利,没有调查的权利,在造假成本低廉、造假风险责任偏低的当代,公证行业审查证明材料的风险日益加大,公证机构势必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各样尽可能多的材料,在一些人看来这就是公证存在“卡壳”和“刁难”等问题。建议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及欧美发达地区加强公民诚信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打击力度,如对婚姻记录证明、伪造遗嘱、伪造签名等的入刑,加大刑罚力度,切实使得民政、房产、公证、法院、银行部门要求的手续可更简便,百姓办事更方便,避免少数人因诚信缺失问题导致全社会买单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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