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草案)
(2018年11月20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原则,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区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执法检查范围
第六条 针对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执法检查内容进行调整,并通知有关方面。
第三章 实 施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市、区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有关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前期调研情况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情况,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自查报告,或将自查报告印发执法检查组成员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实地检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询问;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其他方式。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需要通过查阅有关案卷了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组应当查阅有关案卷。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协助,按照执法检查组要求提供案卷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在研究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集体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 议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审议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修改完善,连同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
第二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落实不力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