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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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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问题的研究


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力监督制约不到位,而违纪违法行为很多都始于监管相对缺乏的“八小时以外”。由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活动圈复杂而隐蔽,成为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监督的难点。通过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党员干部八个小时以外行为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虽然能在“八小时以内”记住自己身份,尽职守责,但在“八小时以外”则如同换了一个人,为所欲为,认为组织管不着,群众不敢管,于是得意忘形,将自己的党员身份、干部身份放到一边,将党纪国法放到一边,将做人的原则放到一边,做出吃喝嫖赌、偷鸡摸狗、行贿受贿之事,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二是有的人认可八小时以内拼命干,八小时以外拼命玩的思想,把学习不当一回事,业余时间不读书、不学习、不思考,导致思想麻痹,精神懈怠。三是有些党员干部借房屋搬迁、孩子升学、婚丧嫁娶等时机大办特办,借机收钱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八小时以外”的腐败往往是始于贪图诸如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送礼、请吃请喝等小便宜;始于将精力用到生活圈、交际圈、朋友圈、同学会、老乡会,让江湖义气冲垮了原则的大堤;始于日常工作中只注重所谓政绩,不注重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始于作风不过硬,工作怕吃苦,贪图享乐。五是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人民公仆的身份,在老百姓面前盛气凌人,蛮不讲理,激化矛盾,引发事端。六是有的人抵御不了“酒绿灯红”的诱惑,泡酒桌、逛歌厅、打牌赌博等,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七是个别领导干部热衷于交有用的人、傍有钱的主儿、靠有实权的官,搞无原则交往,搞不正当交易。八是有的人说话不讲原则,以偏概全,散布一些灰色论调和悲观情绪;有的人随意传播一些小道消息,哗众取宠,不负责任。

二、党员干部八个小时以外行为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监督范围不够清晰,监督工作缺乏统一的认识。“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涉及到被监督对象的私生活,一提到“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容易使被监督对象理解为怀疑、猜忌、不信任以至监视、打小报告,造成被监督对象不高兴、不愉快、脸色难看。因此,监督者往往误认为只要管好“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即可,而“八小时以外”应当由被监督者自我管理,形成了监督理念上的惯性思维。

目前各地对“八小时以外”监督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工作时间外哪些活动、哪些场所、哪些要素应当纳入监督范围,简单地从时间点来划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既要顾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要考虑到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在法律之下,也有自己正常的社交生活和合法权益。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来界定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范围和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二)监督主体不够明确。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该由谁负责,谁是监督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各种监督力量都难以发挥作用,上级监督力度虽大,但少数情况是鞭长莫及,不易监督;下级则讳莫如深,不敢监督;同级也大多撑台不拆台,一团和气,不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执法机关,因受时间、空间限制,对领导干部的活动情况不易掌握,监督也难于到位;家属及身边人员休戚相关,不去监督。

(三)接受监督态度不够端正。对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工作,长期以来难以形成一个良性监督氛围。作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比较欠缺,抵触心理比较强烈。作为监督人员,有的出于务实的考虑,认为谁都有“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朋友圈,对此监督容易伤了和气,也害怕打击报复。因此有些不愿意过问“八小时以外”的事情,即使知道一些,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四)监督措施不够有力。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还是不够有力,工作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掌握滞后。监督工作要深入开展,首先信息渠道要全面、畅通。许多时候我们没有把握准“八小时以外”的关键,依然把信息收集的关注点放在党员干部的工作圈,而忽略了各种苗头倾向多发于生活圈、社交圈,导致违纪违法线索的收集存在“盲区”。二是监督方法滞后。目前对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式方法不够灵活多样,不注重监督方法创新,没有结合经济社会的转轨、没有随着干部生活空间的拓展而拓展,仍然采取传统式的常规性监督方法,没有与时俱进式的创新,干部工作生活方式的转变、活动范围空间的拓展,效果不够理想,这就很难对干部8小时以外的情况了解准确,从而影响了监督结果的科学性。三是监督制度滞后。目前,关于党员干部监督的规定不少,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导致虽然目前对党员干部监督的规定措施不少,但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操作性差,缺乏系统、全面的监管制度。四是防范措施滞后。“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关键点在于“防”。但目前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仍然偏重于案发后的惩处,如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都是犯了“病”才被发现,出了问题才查处,对于违纪违法事前、事中的教育惩戒落实得不够,抓早抓小抓预防方面做得不够,使监督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五是操作困难。1、如何处理好“八小时内”与“八小时外”的关系。在“八小时内”,党员干部是公务人员,应当受到监督,但有时党员干部的公务活动会延伸到“八小时外”,在“八小时内”的监督措施是否同样适用于“八小时外”?在“八小时内”的监督措施与“八小时外”的监督措施是否应当有所区别?。2、如何处理好干部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即融入社会,系一公民,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利,他们“八小时外”的个人生活基本上都属于个人活动范畴,也可以说属于私人隐私范畴,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在“八小时外”,就属于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以内,任何外人都无权干预,监督他人的私生活就存在非法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八小时外”监督权的边界?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各级要明确,抓好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管理,既是党管干部的必然要求,又是对党员干部个人高度负责的现实需要。

(二)突出重点对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一是要突出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以及重点岗位掌握有一定实权的正副职和中层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此类领导干部手握实权,极易被别有用心者在“八小时以外”腐蚀诱惑。要把监督与管理、他律与自律、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突出对有苗头性倾向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重点加强对此类干部“八小时以外”的防范。对存在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如信访投诉举报比较多,平时工作萎靡不振,热衷于拉关系,经常不在岗的,要采取及时谈话提醒,防微杜渐。

(三)抓住关键环节。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必须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要从一些重要节点、重要时期寻找突破口,把工作做在前面。一是重要节点不放过。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生病住院、生日寿辰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以党纪法规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向组织部门报告重要事项,但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可能难以抵制各种诱惑拉拢。二是重要时期不放过。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职务升迁、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安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实施前期、重要案件办理期间以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期间等时期,容易出现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大多在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完成,因此对这些重要时期加强事前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重要区域不放过。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常进出高档酒店餐厅等场所,而这些场所往往都是腐败高发频发的“重灾区”。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不能放过这些重要地方。

(四)增强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家庭监督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党员领导干部之间要互相加强监督。二是发挥执法部门监督作用。强化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监控,定期不定期在上文提到的一些“重要地方”进行明察暗访,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在公共场所的动态,及时发现违纪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三是加强媒体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传播渠道,曝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加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的透明度。同时,适时、恰当、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着力强化监督的震慑作用。四是发动群众监督。建议相关部门主动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对外设置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长效机制。一是强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立群众评议、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监督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和地区十项规定,认真学习XXX五个必须、五个绝不允许要求,采取不定时、不定期的方式对作风情况进行察访核验。三是建立外出活动汇报制度。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私事外出都应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活动情况。三是建立“廉内助”教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廉内助”培训班,加强对党员干部家属的廉政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树立良好家风。四是健全惩处问责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建议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本部门本单位出了问题,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制止纠正的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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