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34号),设立济南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委所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园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市园林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参与拟订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属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拟订城市园林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实施《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负责名泉泉池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五)承办市城乡建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指导协调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建设及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协调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展文化游园活动,核准节假日及重大游园活动方案。
(二)风景园林管理处。
参与拟订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拟订市属城市公园园容绿化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实施《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具体工作,负责名泉泉池保护工作。
(三)服务质量管理处。
拟订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市属公园、风景名胜区提升服务质量;承办相关服务事项的督办、意见反馈、用户回访等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园林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1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3名(正处级)、副处长3名(副处级)。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