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用事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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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用事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发﹝2017﹞34号),设立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为市城乡建设委所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公用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城市燃气、供热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受委托负责燃气、供热行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法定方式选择燃气、供热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四)参与拟订燃气、供热行业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六)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协调热电联产、行业协作。

(七)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城乡建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行业发展处。

参与拟订燃气、供热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燃气、供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及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供热、燃气管道入廊协调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协调工作。

(三)燃气管理处。

参与拟订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燃气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拟订有关工作;参与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燃气特许经营者的监管;负责燃气相关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供热管理处。

参与拟订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供热行业建设管理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热电联产及行业协作;参与集中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负责对供热特许经营者监管;参与供热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拟订相关工作;负责供热相关许可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察处。

负责拟订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目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参与或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拟订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服务质量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燃气、供热企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承办有关对外服务相关事项的查处、督办、意见反馈、用户回访等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公用事业局核定事业编制3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长6名(正处级)、副处长6名(副处级)。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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