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规划】大兴安岭地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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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国家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全面加强我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黑政办发〔2013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深入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总要求,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重点,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基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综合防治措施,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富民强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我区实际,准确把握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实施科学防治。按照动物种类、疫病种类

实行分类指导。

3.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确定全区优先防治病种,采取切实的防控措施,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达到如下目标:防疫体系更加健全、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更加稳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6种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达到本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控制在5%6%3%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二)阶段性目标。对不同病种实施阶段性防治目标

三、重点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优先防治病种

根据《黑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要求,结合全区动物疫病现状和危害程度,确定全区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病种和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病种,并适时调整。对水生动物疫病,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列入。防止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复发。

(二)区域布局

按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原则,建设大兴安岭地区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我区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和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划分防治区域,制定防治计划。

各县(区)规模养猪场加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生猪疫病防治,蛋鸡产业密集区加强鸡新城疫等疫病防治。

全区优先完成奶牛、肉牛、羊、鹿的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检疫净化工作。

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3个边境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防范,优先防范非洲猪瘟。 

四、重点任务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管理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保证免疫质量。逐步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退出机制。缜密开展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掌握病原(血清型)分布和流行动态,为动物疫情预警、防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执行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强制扑杀和补贴政策。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的牛、羊、鹿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检疫净化实施方案,2015年完成净化任务。注重源头管理与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对布鲁氏菌病,区别畜种实施监测、扑杀为主的防治措施。对奶牛结核病,实施检疫、扑杀阳性奶牛的净化措施,实行奶牛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和引进审批隔离检疫制度。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提高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降低感染风险。完善扑杀补贴政策。

(三)巩固全区消灭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的成果。今后在每年抽样检测基础上,加强外引马匹落地监管,100%开展跟踪检测,继续巩固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成果。

(四)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制度、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开展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强化入境检疫和边境监管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

五、防控措施

(一)加强强制免疫。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集中组织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平时每月补免工作,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完善疫苗的运输、贮存、发放、使用等项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免疫质量。落实免疫责任主体,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责任主体,组建由村级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构成的专业化队伍,具体实施强制免疫。

(二)加强监测预警。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兽医实验室的作用,加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和病原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对监测结果要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将免疫效果监测作为考核免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的监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发现疫情,要规范处置。

(三)加强检疫监督。规范检疫行为,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技术规程做好动物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等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强化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督管理,规范跨省检疫审批,逐步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制度。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严格监督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同时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四)严格疫情报告。建立健全地区、县(区)、乡(镇、林场)和村四级疫情报告网络,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及时组织核查每一起上报疫情。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强化应急演练,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配齐备足并及时更新储备物资,保障动物疫情应急的需要。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六)加强外疫防控。对边境县开展养殖情况普查,掌握猪的养殖密度和分布情况,定期开展非洲猪瘟边境巡查,了解猪群免疫、健康状况及疫病情况;开展集中监测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改良野猪和边境线附近的家猪进行采样监测。普查、流调、监测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并采样送检,做到“早发现、快报告、速诊断、严处置”。提倡距边境沿线3公里以内限制饲养生猪,距边境3公里-5公里范围内猪实行全封闭饲养,督促边界村屯设置隔离网、边境地区饲养场建立围墙、养殖户加装围栏等物理隔离措施,尽量避免野猪与家猪的接触,降低感染几率。林业部门要摸清越境野猪移动路线,对按计划扑杀的野猪采样监测。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七)建立防控机制。地区及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相互通报动物疫情监测信息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业务交流制度。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及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

(八)提高养殖水平。大力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不断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供基础支撑。

六、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相关制度。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及时制定调整动物疫病控制计划,保障本规划依法、科学、有序实施。

(二)体制保障。按照《…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0614号)要求,尽快建立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明确职能,合理配备编制,科学设置岗位,依法规范有关机构执法主体和检测资质资格。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着力强化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人员、经费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作为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经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落实本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应急物资贮备资金。制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完善落实动物扑杀补助标准。落实强制免疫疫苗配套补助、检疫净化和扑杀补助及疫病监测和专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费。

(四)能力保障。一是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生物安全等级、人员配备和工作能力等达到国家规定考核标准,取得实验室资质认证。设立边境巡检站点,配备必要工具设备,保证监视监测工作有效运行。二是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加强地区、县、乡、村四级冷链系统建设,完善落实畜禽强制免疫应激反应补贴政策,对畜牧兽医从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三是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配齐执法装备,落实执法专项经费。加强乡村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全面推行检疫网络出证工作。加强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全区各行政村完成病死动物掩埋井建设,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或政策支持。四是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加强地、县两级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五是加强地级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接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应急指挥车。

七、组织实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行署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分年度、分阶段对各地开展检查评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建设的规划、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物资调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细化方案。各县(区)政府要逐级落实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确保规划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规划的落实。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实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保障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审查、修改、提报动物防疫方面有关地方立法项目。卫生部门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部门负责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和设立各类标牌标志,优先安排运输紧急调用防疫物资,为监督机构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商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科技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动物防疫技术研究及技术合成研究,引进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和成果。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动物防疫技术地方标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保证基本生活,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划的实施和各部门履职履责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报导,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和司法部门要做好自养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加强培训宣传。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培训计划,面向基层采取层层培训的办法,不断提高各级兽医人员的综合素质。广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动物防疫法定义务,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组织检查验收。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署将对各地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本地细化方案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度、经费落实、技术措施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等情况。2015年、2018年检查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2020年全面考核验收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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