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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其他】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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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松政发〔2011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42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范围。在市城区范围内居住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7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调整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市两级政府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使低保对象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市政府切实改善民生的重大决定,宁江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哈达山旅游开发区筹备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此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把好事办好。

(二)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妥善做好现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标准提高工作和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新纳入人群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所需资金按时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要在就业、就学、医疗、殡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继续给予帮助和照顾。

(五)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由各县自行确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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