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报告
现在,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法院近年来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自20**年新XX区法院成立以来,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依法审理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方面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现将近年来的审判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法院自己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二是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2006年以来,我院除根据院长安排复查了24件申诉案件外,还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3件(含抗诉案件)。再审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7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件,因程序事由以裁定方式结案的11件;判决结案的案件中维持原判9件(占33.3%),改判18件(占66.6%)。
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往往积怨很深,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再审案件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处理时不能就事论事、简单地一判了之。我们在再审案件的审理中强调树立“铁案”意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社会正义、使社会效果最大化,确保再审案件真正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二是坚持调解优先,强化“案结事了”意识。诉讼调解可以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减少申诉信访,减轻执行压力,增加社会和谐。审判监督庭法官在审理再审案件时能充分认识再审调解的正面价值,对只要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审理的各个环节都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抓住一切可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不宜调解或经调解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的再审案件,则按照“调判结合”的要求及时作出再审判决,不为单纯追求调解而使案件久拖不决。对调解不成判决的案件,无论是改判还是维持原判,审判监督法官都耐心地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尽量使其服判息诉。由于审判监督法官在再审中对当事人能认真辩法析理,大部分当事人对官司的输赢结果都心服口服,基本上达到通过再审使当事人息诉止争的效果。如尹秀珍与万达房地产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从原审至再审历时十余年,此期间尹秀珍不断申诉上访,双方对立情绪十分严重。为彻底解决纠纷,审判监督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讲法理、说情理,引导双方互相体谅,逐步缩小双方的差距,经过多次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使这起老大难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做到了“官了民了、案结事了”。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正高效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在继续办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的同时,工作重心已转向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进一步转变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职能,普遍推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科学的、立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我院近年来,特别是2009年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唯一的全国审判监督改革试点单位后,不断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一)以案件流程管理为重点,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我院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及各部门主职为成员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驻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院审判委员会按照责权分明、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暂行规定》。我院以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基本上建立了“全程监督、动态管理、全位运行、防范风险”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现行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改变了过去仅对静态审判质量进行检查的传统模式,丰富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内涵,将过去单一的对审判的监督扩展为对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将过去的事后监督适度转为现在的事后与事中并重的监督;将过去单纯的对裁判结果监督转为对案件效果与效率并重的监督。现行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进行全面监督,对案件从立案、分案、审限、结案、送检直至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审判、执行中重要的程序事项进行实时监督,对特定问题、特定案件进行专项监督。为保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威运行,我们注重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同时,我们不断增加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目前主要是利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对部分事项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自动生成,载入我院对干警绩效考核的数据库系统。
(二)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点,完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
对已结并生效的案件在归档前进行质量评查,是我院审判监督庭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大对案件评查的力度,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我院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暂行规定》,并细化了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检查标准,并将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2006年以来,审判监督庭共评查刑事案件1115件,民事案件3411件,行政案件297件,执行案件2378件。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一般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对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或进入再审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逐一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业务庭,对能补正的质量问题及时退回补正。将对各业务庭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每月进行通报,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适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讲评,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与相关业务庭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此外,审判监督庭依据《关于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考评工作的暂行规定》,定期组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专项评查,并在院内公示优秀和较差的裁判文书,促进了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审判监督庭还依据《关于庭审观摩考评实施办法》及《案件庭审质量考评细则》,制作了刑事、民商事及行政案件庭审质量考评表,不定期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法官的庭审能力进行考评,及时发现并纠正法官在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以上检查和评查,对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及工作作风,促进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由于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执行案件在评查中被查出的程序问题较多。为此,审判监督庭主动与执行局联系,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沟通协调,在执行局领导的重视和执行人员的努力下,目前执行案件的办案质量及卷宗装订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