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法】永兴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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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

问责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社会监督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全县作风大整顿活动,根据《信访条例》、《…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郴作办发〔2012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于具实名以视频、书信、电话、传真、…或来访等形式向县作风大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组(电话:0735-5526253,邮箱:yxxzfb@163.com)举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和郴州市“五个一律免职”的规定、《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县机关效能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并按照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问责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根据被举报人受到问责处理的不同程度,分为两个奖励等级:

(一)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或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四条 对已经组织开展调查后接到对同一行为投诉的不予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行为的,只对举报在先者实施奖励;对多次投诉同一行为的不重复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五条 县作风大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发放。被举报对象受到问责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作放弃。

第六条 有奖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被举报行为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查处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查处工作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作为作风建设群众监督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侵占、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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