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及所辖各县(市)区政府所在
城镇2008—2012年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黑河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住宅建设的实际,特编制《黑河市及所辖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城镇2008—2012年住宅建设规划》。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
(一)2007年全市城镇(指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23.24平方米。按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到2010年住房达小康水平,即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来规划2008—2010年住房建设规划。
(二)到2012年按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28平方米进行规划。
(三)城镇人口除考虑城镇人口适当扩充外,也增加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农林牧场和矿区职工在城镇购房的因素,同时考虑郊区农民在城镇购房的实际。
(四)既参考了我市城镇近5年来住宅建设实际,也考虑到城镇发展的需要。
(五)按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将每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数量进行编制,并列入了规划。
二、主要指标
(一)人口指标(不含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人口)
2008年预计全市城镇人口达54.78万人,其中市城区13.38万人。全市新增人口1.05万人,其中市城区新增人口0.2万人。
2009年预计全市城镇人口达55.66万人,其中市城区13.58万人。全市新增人口0.88万人,其中市城区新增人口0.2万人。
2010年预计全市城镇人口达56.55万人,其中市城区13.78万人。全市新增人口0.89万人,其中市城区新增人口0.2万人。
2011年预计全市城镇人口达57.44万人,其中市城区13.98万人。全市新增人口0.89万人,其中市城区新增人口0.2万人。
2012年预计全市城镇人口达58.40万人,其中市城区14.18万人。全市新增人口0.96万人,其中市城区新增人口0.2万人。
(二)住宅指标
2008年,全市住宅总面积为1,343.66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24.27平方米,其中市城区27.55平方米。需新建住宅96.53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37.37万平方米。
2009年,全市住宅总面积预计达到1,419.57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25.25万平方米,其中市社区28.15平方米。需新建住宅98.92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36.95万平方米。
2010年,全市住宅总面积预计达到1,497.45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为26.23平方米。需新建住宅101.17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37.09万平方米。
2011年,全市住宅总面积预计达到1,578.48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为27.23平方米,其中市城区29.35平方米。需新建住宅103.22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36.64万平方米。
2012年,全市住宅总面积预计达到1,668.60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为28.33平方米,其中市城区29.95平方米。需新建住宅112.63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36.79万平方米。
(三)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房指标
2008年计划新建商品住宅32.7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6.5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1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37.18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商品住宅9.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6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18.4万平方米。
2009年计划新建商品住宅33.5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6.9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1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38.31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商品住宅9.0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5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18.4万平方米。
2010年计划新建商品住宅3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7.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1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40.17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商品住宅9.1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5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18.4万平方米。
2011年计划新建商品住宅35.2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7.7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1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40.17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商品住宅8.8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4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18.4万平方米。
2012年计划新建商品住宅3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6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0.1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43.88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商品住宅8.9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4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房18.4万平方米。
(四)住宅建设用地指标
2008年全市住宅建设用地64.3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6.7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用地24.79万平方米。市城区住宅建设用地24.9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1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3.3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用地12.27万平方米。
2009年全市住宅建设用地65.93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1.2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6.7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用地25.54万平方米。市城区住宅建设用地24.63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0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3.3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用地12.27万平方米。
2010年全市住宅建设用地67.44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1.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6.7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用地26.78万平方米。
2011年全市住宅建设用地68.8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1.8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6.7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用地26.78万平方米。
2012年全市住宅建设用地75.0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3.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6.7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用地29.25万平方米。
规划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及棚户区改造用地全部指定在棚户区改造地块上。
三、采取的措施
2008年—2012年的5年时间,即到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到2012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那么到“十一五”规划期末的2010年新增人口2.82万人,需增住房70.05万平方米,原有的53.73万人住宅要达25平方米,人均还差1.66平方米,需增住房89.19万平方米。“十一五”规划后3年共需新增住房159.24万平方米;2011年到2012年为“十二五”规划的前两年,全市新增人口1.85万人,按人均住房面积28平方米计算,需增住房51.84万平方米,2010年末城镇人口56.55万人,每人增加3平方米,需新增住房169.65万平方米。2011—2012年共新增住房221.45万平方米,合计共需增设住房380.69万平方米,平均每年新增住房76.14万平方米,同时棚户区改造要建回迁住房100多万平方米。完成上述规划,任务相当艰巨,需要各地努力工作,下力气抓好。
(一)要把住宅建设当作构建小康黑河、和谐黑河,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大事,下力气抓好。住宅建设是关系到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构建小康黑河、和谐黑河的重要内容,是发展黑河经济的现实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因此,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新的鼓励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刺激居民的住房消费。通过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市域经济稳步增长。[Page]
(二)各地要编制好年度建房供地计划,保证住宅建设的需要。商品住宅土地供应全部实行招拍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原则上划拨土地,优先办理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手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各地供地计划要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全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落实廉租住房资金,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各地每年必须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10%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四)将棚户区改造纳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要加大危房棚户区的改造力度,使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各地房屋拆迁应以危房棚户区为主,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最大限度地降低住房被动需求。要研究和制定危房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使危房棚户区的住户,通过改造,能买得起、住得上。
(五)各级政府要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拆迁、建设、销售环节进行全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房广告,不得收取订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将楼盘有关信息及时准确进行公示,不得虚假造势。工商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六)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要按国发[2007]24号文件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要求,抓好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七)各地要加强房地产税收和金融市场管理。按照《…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等规定,公布本地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测算当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报当地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各级人民银行、房地产、国土资源、统计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的监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