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益阳市市直机关绩效评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后发赶超,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湘发〔2009〕10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直机关绩效评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市直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由市长担任主任。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估范围
市直部分正处级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属驻益单位共55个,分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三类进行评估。
三、评估内容
(一)目标考核
1.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我市评估指标的分解
湖南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关于下发《2009年市州政府效评估指标》(湘绩[2009]1号)通知的分解。
2.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
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及立项争资、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建设等任务的分解(除省委、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相同的外)。
3.部门主要业务工作目标
主要是事关全市、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职责的工作,一般性工作不要求列入。
(二)专项考核
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和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政令畅通;招商引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与省级文明城市;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专项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三)公众评议
重点对被评估单位在依法依规办事、工作作风、服务效率、勤政廉政等内容进行评价。
四、目标制定
各被评估单位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将目标细化分解,根据任务轻重合理设置权重,向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年度评估目标;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查、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反馈给各单位。
经审定的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出现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被评估单位党组(党委)申请,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五、评估程序
采用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单位自查
各被评估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自查,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于12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二)日常督查
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督查,掌握工作情况。重点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我市评估指标,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专项考核内容分别由各牵头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三)年终评估
1.分项评估: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其中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我市评估指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由相关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部门主要业务工作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人员逐项进行评估;公众评议按《益阳市市直机关绩效评估公众评议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2.集中审核: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汇总各被评估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3.组织审定:将市绩效评估委员审核意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评估计分
绩效评估基础分为100分,其中目标考核为70分,公众评议为30分。专项考核不设基础分,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督查考核情况扣减。综合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得分=目标考核得分+公众评议得分+加分-减分。
1.加分
对受到…、…表彰的,综合工作加3分,单项工作加2分;对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综合工作加2分,单项工作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2.减分
由各专项考核牵头或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督查考核情况,本着重结果的原则,对发生了严重问题,产生了重大危害,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视情扣分。
七、等次评定
(一)根据各单位评估得分,对每类单位分别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次。
1.“一等”单位占该类单位总数的20%,从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评出。
2.“二等”、“三等”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评定,其中“二等”单位控制在40%左右。
3.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且位居该类末位的单位评定为“四等”。
(二)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评估等次降低一个档次。
(三)公众评议总排名后五名的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单位。
(四)对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的单位,经查实后重新确定等次。
八、结果运用
(一)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及时将评估结果向被评估单位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绩效评估结果。
(二)对评定为“一等”的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三)对评定为“四等”的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不同等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四等”单位5%。
(五)对不同等次的单位,给予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市绩效评估结果与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按《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九、附 则
(一)各被评估单位都要将考核目标分解到相关领导、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每个工作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评估、奖惩机制。
(二)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以及未列入绩效评估范围的市直正处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其中公务员评优比例、奖金奖励等参照“二等”单位标准。
(三)本办法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