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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法】县委决定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任免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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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决定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任免票决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 提高干部任免决策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河北省《关于贯彻<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研究决定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事项时, 由组织提名, 县委常委会审议,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县委常委会由县委书记主持。

第三条 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干部任免建议人选名单,并就有关干部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任免理由等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2.县委常委会对拟任免人选进行充分讨论;

3.主持人提名监票人,常委会进行确认;

4.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计票工作;

5.宣读表决结果,公布决定人选名单。

第四条 在常委会研究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人选时。要严格执行干部选任有关回避规定。

第五条 在审议过程中,凡常委会成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主持人可视具体情况提请常委会决定暂缓进行表决。

第六条 常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形成干部任免决定;同意票低于应到委员会委员半数的,不作任免决定, 一年内不得再提名担任同一领导职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再另行投票表决,其意见可用本人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可以投不同意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不能提名其他人选。

第七条 表决时设监票人1,监票人一般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表决时设计票人2,由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担任,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九条 表决时会场设置投票箱1个。由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各位委员依次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向主持人报告,经主持人同意后进行计票。表决时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并由常委会决定是否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核实计票结果,并向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布任免人选名单。任免人选决定的实施, 由县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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