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制度】大新县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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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纪检监察机关效能

投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履行受理、协调和处理本级机关效能投诉的职能,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其负责人姓名、投诉受理范围、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在办理机关效能投诉件中具有以下权限:

()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调查处理;

()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根据《大新县纪检监察机关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违反本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效能责任追究。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给予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电传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他人进行投诉,被委托人应提供委托或受托书。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人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受理人员工作。

第十条 提倡实名投诉。提介投诉人署真实姓名、地址及…。

第十一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同一部门的事项,可数事并诉。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

()被投诉对象(包括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

()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其他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

设办公室查证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多人投诉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以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受理本级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

()《大新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行政行为;

()违反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他不满意的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实行分级问题的投诉,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反映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各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问题的投诉,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凡属纪检监察机关效能问题以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管辖范围内的重要和复杂的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投诉形式和事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不予受理:

()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不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效能问题的一般民事纠纷。

第十九条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有权自愿申请撤回投诉。

第五章 办 理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应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投诉事项复杂,30天内未能办结的,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批办、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对来访或来电投诉要热情礼貌,查明投诉是否属受理范围,属受理范围的,要及时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受理范围的,要耐心说明劝导,引导其到有处理权的机构反映;

()对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投诉件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或将投诉材料的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人;

()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不得泄霹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宜传报道时,非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重要投诉件

()对乡()级领导干部的投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台侨胞的投诉;

()反映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件;

()内容重要、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本级党委、政府领导阅批的投诉件;

()党委、政府及上级领导批转的投诉件。

第二十四条 投诉件的转办:

()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应提出转办意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分管投诉工作的领导签批;

()转办时,应明确办理期限,承办单位不能如期办结,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一般投诉件,用“XXX转办函”转办,并加盖公章;需要紧急报告投诉件办理结果的,要在转办函中注明。

属重要投诉件的,都要以书面方式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一般投诉件可简要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于已经转交给各乡()、各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转办、交办的投诉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同时要报告转办、交办的上级机关或领导。

第二十六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发现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可视情况提请上级研究,给予办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人员实行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被投诉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经查属实,按《大新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责任轻重和大小,分别给予责任人书面检讨、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等效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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