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纪检监察机关
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符合办事原则和法定程序的有关事宜,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一项工作制度。
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根据本职能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凡法律、法规及上级职能部门对所办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四、对即办事项,在当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具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五、对无法确定时限的事项,要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的确定办理时限,尽快给予办理。
六、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确需延时的,承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做出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