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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制度】大新县妇联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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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妇联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219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县妇联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本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五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对违反上述各项制度规定的,已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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