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政法委保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延安市涉密人员保密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涉密人员一经确定,单位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及保密教育工作。
第三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主动、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保密法制观念;
(四)能够妥善保管、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掌握一定的保密工作技能。
第四条 下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界定为涉密人员:
(一)涉及秘密事项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直接接触涉密内容的人员;
(三)在承担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科研项目及生产管理任务中,掌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四)涉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涉密事项、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保卫负责人;
(五)单位党务工作秘书及接触到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县委保密局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具有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责。
(二)单位负责对涉密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因私出国(境)的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工作。
(三)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涉密人员岗位调动、调配工作及保密教育工作。
(四)县委保密局负责出国学习、访问、交流等活动的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第六条 涉密人员要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责任,接受保密教育,并自觉接受县委保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保密教育培训
(一)对涉密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以及党性党纪教育资料。
(三)对在岗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工作性质等进行培训和督促。
(四)涉密人员准备离岗时必须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使他们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及时做好工作交接,自觉履行有关手续,并与保密部门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协议》,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三年。
第八条 由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涉密人员个人保密档案,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要及时上报并登记备案。对不适合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调整。
第九条 涉密人员脱离岗位,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单位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并依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承担的实际情况填写《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协议》。
第十条 涉密人员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对落实岗位保密责任的情况进行自评,由单位组织进行考核,提出评鉴意见。考核结果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经考核不符合本涉密岗位的基本要求,不宜继续在该岗位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建议调离。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不认真履行岗位保密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作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共子长县委政法委。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