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编委办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根据…办公厅、…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为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单位各股、室。
二、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四、公务接待的对象为来县编委办联系工作或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与公务无关的人员不得列为公务接待的对象。
五、在县内外公务接待中,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向接待对象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公务接待工作的各项规定,禁止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进行私人性质的宴请。接待县内接待对象时,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游览。
六、凡公务接待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自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在定点宾馆安排,地(厅)级领导以上宾客安排单间或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费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应级别人员住宿开支标准内收取,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凭据报销。需免费安排住宿的,需经编委办主任批准。
七、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在定点饭店安排,提倡自助餐和分餐制。接待伙食标准原则如下:
(一)党和国家领导(含随行人员)每人次(午、晚)80元;
(二)省(部)级干部(含随行人员)每人次(午、晚)70 元;
(三)地(厅)级干部每人次(午、晚)60元;
(四)县(处)级干部每人次(午、晚)50元;
(五)一般干部每人次(午、晚)40元;
(六)早餐每人次15元。
对县内来编委办进行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就餐,标准为每人次30元,安排相关人员陪餐。
八、凡在县内公务接待需要安排食宿的,均需通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
九、县内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搞宴请。确因公务需要,可以安排一次陪餐。用餐所需的原材料和酒水等一般应使用当地产品,严禁食用野生动物。要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十、在县内外公务接待中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十一、县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事先填写招待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县外接待由同意接待的分管领导事后补签,接待结束后,统一由办公室凭审批接待单和正式发票办理报销手续。与公务活动接待无关的个人餐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十二、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大新县编委办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