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
户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室机关户口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户口管理工作由人事财务股负责。
第三条 办公室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可自愿申请将本人的户口迁入机关进行管理,并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后办理迁入。
第四条 办公室干部职工的未成年子女(应是直系血亲关系)需将户口迁入机关的,应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审批后方可迁入。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办公室干部职工需照管赡养的父母、无稳定工作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亲人,需将户口迁入办公室机关的,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报经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迁入办公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追究其本人和申请人相关责任。
第七条 户口在办公室机关的干部职工子女已参加工作的,其户口应随之迁入工作单位管理。
第八条 已调离办公室的干部职工,按照户籍属地管理的规定,本人及家属户口应随之迁出到新工作单位,由人事财务股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户口应迁出办公室但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的,需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不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条所列范围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入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