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组织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开展。教育局党办负责责任追究的日常性工作,提出拟追究的对象。经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局党委处理。
二、追究对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象是: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领导,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追究的形式和责任划分
(一)通报批评
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局党委对事发单位或局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给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或不负责任地出具处理意见书,将矛盾上缴造成影响的;
3、对信访的要求复查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复查的信访事项不予复查的;
4、应当办理而且能够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及时办理,超规定时间的;2
5、由于工作不力、导致群众集体去市上访或来区重复上访3次以上,单人进省、进京或重复去市上访的;
6、发生群众越级上访劝阻不力或事前没有与教育局沟通信息的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局党委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二)挂牌警告
信访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党委对事发单位给予挂
牌警告。
1、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群众反复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2、对应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集体连续2次越级到市上访的;
3、对集体访不能积极做好工作,造成围堵市、区党政机关大门、堵路、堵桥、干扰重大会议的。被挂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在挂牌期间,挂牌领导要到教育局接待本单位上访人员,直到问题解决和群众不再上访为止。
(三)重点管理
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局党委将其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