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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办制度】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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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学风,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主要是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称“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职工集体学习和文秘人员学习活动。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中心组成员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委办公室党总支委员、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列席中心组学习活动。必要时办公室各股室长可列席中心组学习活动。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由县委办秘书三股牵头负责,县委办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组织。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4次,主要集中学习党的重大理论和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讨办公室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参学人员恳谈会、集体学习研讨和请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年度理论学习计划,按要求撰写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的发言提纲、学习体会和工作调研文章。

第四条  职工集体学习

(一)县委办公室职工集体学习由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参学对象为县委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全体干部职工。

()职工集体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省、州、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决议和重大部署;与工作业务紧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采取组织领学、专题讨论、个人主题发言、请专家学者作报告、观看学习专题片、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活跃学习气氛,提高学习质量。

()一般情况下,办公室职工集体学习每周组织1次,特殊情况适时安排。

()办公室干部职工除积极参加职工会议集体学习活动外,要以股室为单位组织学习。办公室领导适时参加分管股室的学习活动。

第五条  文秘人员学习

(一)县委办公室文秘人员学习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召集,由秘书一股负责统筹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加范围:县委办专职副主任,秘书一、二、三、四股、常委办、信息股、综合股、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全体文秘人员;县委政研室、县委政府信访局、县委政府督查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文秘人员,县国家保密局局长,县密码管理局副局长、文秘人员,县关工委文秘人员。

(三)集中学习。由秘书一股科学制定文秘人员年度学习专题计划,确定各个阶段的学习内容。采取中心发言、专题讨论、交流心得等方式,每月组织参学对象集中学习12次。集中学习要主题明确、准备充分,每次确定1名主讲人,领学有关学习内容,主讲人需于集中学习3个工作日前将发言提纲报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每次明确1-3人作专题发言,专题发言人需于集中学习3个工作日前拟定发言提纲提交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其他人员参与讨论发言。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授课作专题辅导。集中学习、研讨、调研及交流学习活动按照办公室制定的年度学习专题及计划,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统筹组织开展。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外出时,由分管秘书一股的副主任或委托其他副主任组织开展。

(四)个人自学。全体文秘人员要本着“缺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每天至少用半小时学习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撰写读书笔记或阅文摘要。

(五)组织调研。与全县重大课题调研相结合,以决策调研、问题调研、经验总结调研为重点,收集各类重要观点和外地先进经验,总结归纳提炼县内特色亮点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吃透上情,了解下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切实增强办公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职工集体学习、文秘人员学习、股室集体学习必须严格考勤,所有参学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不得缺席,也不得随意请假,有事确需请假的,必须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  办公室党员除按本制度要求参加相关学习活动外,还要认真参加党总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所有学习活动。

第八条  办公室干部职工要自觉养成良好学习习惯,除按要求认真自学指定内容外,要根据自身提高需要,积极自学,并作好学习笔记。

第九条  积极开展“五个一”自学活动,即倡导每人每天阅读1小时,每周向办公室推荐1()好文章,每月熟读1本书,每季度撰写1篇学习体会文章,每年记录l本学习笔记。

第十条  搭建学…台,创办《学习周刊》等内刊,定期选登干部职工推荐的精品美文。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办公室和各股室集体学习、文秘人员的学习情况,由负责组织的股室和工作人员使用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学习考核

办公室干部职工参加集体学习(包括党员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习活动必须严格考勤,除因公务活动外,未参加集中学习活动超过单位组织学习次数半数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作为优秀等次人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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