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专项费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招商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招商人员下市场时必须电话报市场经理行程安排时间,并同时报向筱同志作记录。
2、报账依据以报的行程时间为准,不在行程时间内产生的票据一律不作报账依据。
3、地级市场住宿费每天不得超过150元,县级市场住宿费每天不得超过120元,超出部份由个人承担。
4、车票可以报往返车票,出租车在行程期内每天可以报3次,每次不得超过15元,超出部份自己承担。
5、车票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的机打发票,手工发票无效,住宿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的定额发票或国家税务机关的手工发票,但必须盖有住宿单位的公章方可生效,手工发票付款方必须写成“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销售公司”。
7、如有宴请客户必须先电话报市场经理说明宴请的预计费用,并经市场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执行后必须提供符合预计费用的有效的票据方可报账,如未经市场经理同意自行宴请客户产生的费用自己承担。
8、招商人员在原所负责客户市场不报车费和住宿费用。
9、招商人员可以预支费用,每个月可以预支一次,但每次不得超过2000元,本年度完不得超过5000元,如有特殊情况报市场经理同意方可预支。
10、招商专项费用和行程时间地点由公司市场人员向筱同志管理和记录,同时把行程、时间、地点记录每周交到市场经理处备案。
11、报账时间每个月可以报2次。
12、本制度于**年**月**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