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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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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缩短审批时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投资金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代办是指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申请人委托无偿对其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全程或部分代办相关审批服务手续。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项目代办办公室,受理项目代办申请,按如下程序进行:热情接待办事者→详细解答有关咨询→提供《项目代办登记表》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收取审核表格资料→登记受理并发放《回执》→分送有关窗口办理→按规定开具相关缴费清单并通知申请人到有关窗口缴交有关规费→分送有关窗口办理审核盖章→凭《回执》发放证照。

第四条 代办过程中实行调度制和督办制。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工作人员将流转材料及时传递给相关窗口办理,并做好传递书面记录,做好代办日志,在规定的时限内督办审批结果,资料不全的及时提出补全要求。

第五条 在代办过程中,出现下列原因致使代办不能继续进行的,应终止代办服务并通知办事者及时办理终止手续。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2、因虚假申报、前置要件(材料)不全、违法违规操作等办事者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3、法律法规不允许审批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第六条 考核监督。项目代办工作列入各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代办办公室定期对各窗口项目代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且影响项目办理的窗口和工作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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