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人大机关秘书部门是人大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大机关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严守机密、廉洁正派,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人大机关内部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 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地方性法规。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意见、批评和建议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
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版头 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该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 “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方。机关内部的公文,应当标明 “内部文件”。
(三)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处。 “函”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下居右侧。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横线…不嵌五星。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位于主送机关或正文之上正中间。
(七)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八)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时间 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加盖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加盖部门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
(十三)主题词 主题词的标注,应当符合公文主题词标注的各项规则。
(十四)抄报、抄送单位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抄报”是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送公文;“抄送”是向同级、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分送公文。应当排列于公文本页下端。
(十五)印制版记 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标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日期和份数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六)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公文标准印刷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宋体字,主送机关使用3号黑体字,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落款使用楷体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人大机关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相互行文。
(二)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向下一级人大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人大机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对外向不同隶属关系的部门行文。重要问题的行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发文。
(四)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上一级人大机关部门与下一级人大机关部门可联合行文;人大机关部门与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它部门也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九条 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常委会领导请示问题的公文,应当送办公厅(室)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直接送领导本人,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请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的办理
(一)签收 应当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 应当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分发 应当根据来文内容或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收文单位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传阅 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秘书部门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五)请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送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六)承办 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对属于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尽快交职能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尽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不适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需要文秘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并代拟文稿的,应将办理意见和代拟文稿一并上报。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
(七)催办 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督办、查询。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情况。
二、发文的办理
(一)公文的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l)”。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校对审核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认真细致地逐级校对审核,文责自负。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是: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报(送)单位、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已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内容需作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三)审签 公文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签发。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会签。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签发公文应当用钢笔或毛笔。
(四)登记编号 应当按照发文字号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编号。
(五)印制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六)分发 应由主稿单位或秘书部门分送主送机关、抄报(送)机关。
第十一条 传递秘密级以上的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和计算机传输。凡需存档或请领导批示的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再办理。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按时将公文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的保密地点,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泄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大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