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宗局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一、休假制度的相关政策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全区各部门单位参加工作满五年的干部职工可享受休假待遇。
凡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干部职工,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二)休假假期:
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二十年以下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使用。享受休假的干部职工,可以用当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
(三)休假待遇: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不得以公费旅游形式安排干部职工休假,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干部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二、休假程序和休假审批
(一)本局将要休假的干部职工在休假前半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休假申请,本局领导通过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休假人员。假期满后,在上班后及时到人事干部处进行销价。
(二)对休假人员的申请,本局领导将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调整、安排。每月至少安排1至2名干部职工进行休假。
(三)同意科室干部职工有2名或2名以上同时提出休假申请时,将根据科室工作需要批准休假1名,其余将推迟申请休假时间给予补休,坚决杜绝因休假而造成工作衔接不上、漏岗、空岗现象的发生。
三、休假人员注意事项
(一)领导明确休假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员,休假的干部职工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的交接,休假期间保证与单位的联系,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干部职工参加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