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事侨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办文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介于以上两类信息之间,即不含涉密内容,但又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适用范围较窄,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列为依申请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为本单位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一)正副职领导分工、本单位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二)本单位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三)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新会侨网”、政务公开栏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非涉密文件。
1、经办单位在呈批前进行保密审查时一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在公文拟稿纸(附件1)上增设公开方式选项,经办人在相应选项打“√”。
2、在公文成文日期与主题词之间增设“公开方式”栏,并注明相应公开方式(附件2)。
3、经办股室当天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侨网操作员,由侨网操作员按程序在本单位网站“新会侨网”公开。
(二)其他非涉密政府信息。
其他经领导批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股室将领导批示和电子文稿径送侨网操作员按程序公开。
有必要通过其他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股室提出公开意见,报领导审定后按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各经办股室提供的政府信息如发生变更,应立即告知侨网操作员,并提供最新信息,以便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二)经办单位难以确定公开方式的,可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对于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职责而导致泄密、应公开而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