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建筑市场主要建筑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7月31日我县遭受特大洪水袭击,灾情严重,损失巨大,部分农民住房被毁,道路、桥梁损坏严重。为迅速组织灾后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10日至9月30日对我县建筑市场主要建筑材料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凡在我县境内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业户(销往外市、县除外),在抗洪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应保证我县建筑市场价格稳定,不得擅自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二、县内生产企业在此期间因成本增加,企业无法消化的情况下,确需调整价格的,需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价;经营业户因进货价格提高,确需调整价格的,必须在5日内提出调价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调价依据,经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各生产企业和经营业户要以大局为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价格干预措施。对在此期间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业户,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并将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曝光。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