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多种形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发展,强化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建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构建覆盖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群众出行安全提供保障。
二、严格规范管理
(一)职责任务。乡镇交通管理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交通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集基础信息、排查安全隐患、受理窗口业务和管理文书档案等,不具有执法权。
(二)聘用主体。县级公安机关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购买服务范围,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批购买服务计划。劳务派遣单位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根据购买服务合同承担有关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服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乡镇交通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档案并依法保障乡镇交通管理员的合法权益。
(三)配备聘用。乡镇交通管理员根据乡镇人口数和公路里程数进行配备,人口数在5万人(含)以下的乡镇按照每10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人口数在5—8万人之间的乡镇按照每9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人口数在8万人(含)以上的乡镇按照每8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乡镇交通管理员聘用参照招录人民警察的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及相应的文化程度执行,按照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公开面向社会招聘,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交通管理员的聘用工作。
(四)管理使用。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承接主体负责辖区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从业要求,执行人员竞聘、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乡镇交通管理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和考试。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共同推动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乡镇交通管理员聘用工作,推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有序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将购买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服务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承接主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
(三)落实工资待遇。乡镇交通管理员的工资水平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具体办法由同级公安、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四)落实相关待遇。乡镇交通管理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福利待遇。对于乡镇交通管理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在业务训练、指挥疏导交通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办理有关抚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