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藏高原条件兵优抚安
置政策实施办法
为高标准完成进藏高原条件兵征集工作,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市征兵办《2015年征兵工作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对进藏兵优抚安置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本人自愿且体格检查符合高原条件兵的2015年度应征青年(北京市户籍优先)。
二、优待政策
(一)在西藏高原地区服役期满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北京市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意见》(京组发〔2011〕27号),并根据本人志愿,享受北京市关于定向公务员、事业编考录等有关政策。
(二)进藏高原条件义务兵服役期间,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石景山区优待金标准(3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三)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选择事业编安置的,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程序考试合格后,并且符合我市事业单位聘用相关规定的,按区事业编制给予妥善安置。
(四)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在北京市自主就业补助金(5.25万元)的基础上增加6万元,即每人11.25万元。
(五)进藏高原条件兵选取为士官后,除不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政策外,按上述政策给予优待。
(六)按本实施办法安置后的进藏退役士兵不再享受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北京市及我区优待政策:进藏高原条件兵入营后消极逃避服役或经部队复检、复查不合格退兵的;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因工伤或其它正常原因除外)或服役期间调离西藏地区部队的。
三、征兵条件和优先入伍顺序
除符合征集普通兵条件、体格检查符合高原条件外,征集的进藏高原条件兵按下列顺序优先批准入伍:
(一)北京市户籍石景山区应征青年优先。
(二)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优先。
(三)同等条件下学历高的应征青年优先。
(四)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骨干的应征青年优先。
(五)同等条件下按报名顺序先后的应征青年优先。
四、职责分工
由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五、附则
此文件仅适用于2015年进藏高原条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