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
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局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 公开政务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的意见
2. 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教育
3. 在沈阳政务信息网上接受群众评议
第六条 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和人员情况;
7.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是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