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4〕5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濠江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制度和机制,明确工作措施、目标责任,细化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衔接机制。全面掌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度,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的方式,针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召集人,区综治办和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工商局、综治办、发规局、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城建环保局、农林水务局、卫计局、海洋渔业局、执法安监局、文广新局、国土资源局、食药监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大队,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遇重大、紧急情况,可由总召集人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应成员单位要求并报总召集人同意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通知召集单位,并委派代表参加。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反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联席会议确定专项审批部门牵头,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开展检查、督办工作,相关工作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联络员职责如下:1、负责传达联席会议精神;2、做好本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建档工作;3、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并报送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制度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决定的,应在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是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信息应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联席会议执法协作制度
各街道要成立领导机构,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发挥统一组织、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实现职能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推诿。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商请、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法,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取缔难度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职能部门应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由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五)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制度
区监察部门对各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联席会议绩效考核制度
区综治办要将各街道及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街道和成员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范畴。
四、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议题。根据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会议议题,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统一意见后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确定议题。按照会议议题,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
2、参会人员。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结合会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参会单位不局限于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
3、议程。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二)议事原则
1、充分讨论。参会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发言内容要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2、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出会议决定。
(三)决定事项的落实
联席会议决定或审议通过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后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
五、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结合行业监管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审批机关监管责任,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强化属地监管,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促进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市场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
(一)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监管查处。
(二)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查处。
(三)对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属国家明令禁止(如淘汰的落后产能、重污染)行业、违章建筑、危房及违反多个部门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由各街道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实行断水断电等措施,坚决予以清理。
(四)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区国土资源、城建环保、消防、执法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登记机关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管理,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供水、供电和互联网接入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