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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制度】沈阳市地震局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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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根据《沈阳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震局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监测处具体负责局机关互联网的使用、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震防处具体负责局机关互联网信息的编辑、送审及上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及区、县(市)地震局的信息员组成网络志愿者队伍(网评员),按要求上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的工作信息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局机关、保密机构、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第八条 各区、县(市)地震局的工作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市局,进行发布。

第九条 涉沈的地震谣传、误传一经发现,按照《沈阳市地震局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工作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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