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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规划】2015年沈阳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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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及省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57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环境监察工作,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稽查主体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二、稽查对象

按照对市本级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区县开展环境稽查工作要求,本次稽查分别为和平环保分局、沈河环保分局、沈抚新城环保分局、东陵(浑南)环保分局、康平县环保局、法库县环保局等6家单位。

三、稽查方式

1、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

2、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3、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

4、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稽查程序

1、事先告知。在对被稽查单位实施稽查前,监察支队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2、实施稽查。实施稽查时,监察支队将对被稽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制作《个案稽查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评审,逐项打分,填制《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稽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明细表》和《环境行政处罚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明细表》,并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验证。

3、文书制作及送达。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被稽查单位通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被稽查单位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的单位应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

4、文书送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单位。

5、稽查建议执行。被稽查单位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察支队报送《环境监察工作整改报告》;被稽查单位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稽查单位核实被稽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6、案卷归档。监察支队将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每一个被稽查单位建立一份独立的稽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污染源监察记录》(复印件)或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中证据材料(复印件)、《个案稽查表》、《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稽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明细表》、《环境行政处罚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明细表》、《环境监察工作整改报告》等。

五、稽查内容及处理

1、对省、市等上级部门2013年以来部署的至少5起后督查案件进行稽查,重点稽查排污单位所列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后督查案件,以及环保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后督查案件;

2、对我市2013年以来“大气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稽查,重点稽查热电、供暖等燃煤企业处理结果及整改完成情况;

3、对2013年以来各相关区县环保分局、环保局日常环境监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稽查,重点稽查执法不规范行为。

对在环境监察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将在全系统内予以通报;对涉及环境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环境监察执法和稽查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系统予以表彰。

六、稽查总结及报送

沈阳市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将在9月中旬完成,920日前市支队各稽查大队完成稽查工作总结,汇总填写《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沈阳市环境稽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市监察支队后督查大队将对稽查工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上报省厅。

七、有关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环境监察大队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要按照环境监察稽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理和改正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规范行为,完善监察档案管理。各环境监察大队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环境执法过程中现场监察记录、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立案等执法文书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一户一档。

3、积极配合,做好环境稽查工作。认真配合市监察支队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依法履职,严格执行环境稽查办法。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遵守稽查程序,规范稽查行为,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稽查工作重点

6、环境稽查信息统计表

7、环境稽查情况汇总表

稽查工作重点

一、 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稽查

(一)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的完整性

对被稽查单位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或巡查)内容完整性进行稽查时,应重点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等内容。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

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投产等问题。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包括:防治污染设施是否存在与环评文件或“三同时”验收文件不符、擅自拆除或闲置、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验收并按季度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污染物排放情况至少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去向、时间、方式是否与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未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地区暂不检查)或排污申报情况一致,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或偷排污水等问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排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问题。

(二)现场监察记录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规范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包括《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记录》或其他用于记录现场监察信息的文书)信息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现场监察的具体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建设进度;建设项目未验投产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投产时间;存在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存在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应明确违反的行政许可类型;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信息否与建设项目或污染源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三)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一)与《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生态敏感区环境执法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完整性

对被稽查单位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时,应分别稽查以下内容:

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真实性

重点稽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四)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或生态破坏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回避申请权。

2、行政处理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或者调查取证、补充立案)、告知(听证)、案件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结案等基本流程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除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解除等基本流程实施;责令改正等其他行政处理措施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等基本流程实施;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批准、案件移送书制作、案卷移送、复印存档等基本流程实施。

(二)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重点稽查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描述是否清楚、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2、证据是否规范充分

重点稽查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否合法合规,证据形式是否规范,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有关法律事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不同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重点稽查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是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是否准确无误,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4、执行是否到位

当事人自行履行的,重点稽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各项义务是否全面履行;收缴罚款、没收财物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无须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重点稽查案卷是否附有相关说明材料。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稽查是否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存在有案不移问题。

5、归档是否规范

重点稽查案卷是否分年度归档,是否实现一案一卷,卷内目录填写是否规范,卷内材料是否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稽查

(一)是否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重点稽查是否与周边所有相邻行政区域签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如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可行。

(二)污染纠纷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重点稽查污染纠纷发生后,有关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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