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过渡期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备案条件
经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代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机构持相关资料及申请表并向我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公司下属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今后国家、省、市、区出台有关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的配套政策,经纪机构须无条件遵守执行。后到我局产权与市场股办理备案手续。经我局审查符合规定者,发给备案证书。
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者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得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我局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引导有经纪服务需要的市民选择正规的经纪服务机构。
二、增设分支机构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持相关资料及申请表向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年检和换证
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证书的第3年起每年3-5月必须持年检表、业务统计表、备案证书正副本向我局申报年检手续,经我局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年检并在备案证书上注记。
备案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者换发备案证书。
四、变更登记或终止
经纪机构经我局备案后,如因机构名称、经营住所、法人、从业人员等发生变更或机构终止的,必须自发生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申办变更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