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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制度】市商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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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制度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

财会制度及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全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

刚化预算支出管理。每年年末,按市财政要求,认真及时做好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做好年度财务计划安排,年度运行中各项活动要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倡导节电、节水、节油、节约用纸,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一)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经费支出(涉密支出除外),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全部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有特殊原因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报账时,当事人需提交书面说明,以及必要的证明(如由商户在发票后注明没有安装POS机或其他不能刷卡的理由,加盖商户印章),报局领导批准和财务部门核准,否则不予报销。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报业务分管局领导批准,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个人刷公务卡支付的公务消费,刷卡后必须保留消费交易凭条(刷卡小票),报账时,与发票粘贴在一起作为原始凭证交给财务人员审核。

(三)一般公务活动,原则上单位不再借支现金给个人,公务消费通过财政直接支付、银行转账及刷公务卡结算。

如需借支现金的,当事人应填写“借款审批单”,报主要领导批准,凭审批的“借款审批单”到财务办理借款。

严格执行财务审核

局领导“双审”制度。即事前审核,事后审批,财务先审核后付款。

二、日常公务支出报账程序

()承办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费用支出在10000元以上(10000)预算方案(计划)→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承办科室按审定方案执行→财务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执行“双审”制度→财务根据局领导审批的单据进行报账。

()承办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费用支出在10000元以下预算方案(计划)→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承办科室按审批方案(计划)执行→财务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执行“双审”制度→财务根据局领导审批的单据进行报账。

超预算费用,承办科室必须提供说明,并经局主要领导签批才能报账。

三、办公费支出管理

办公费是指单位购置按财务会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

()办公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坚持办公用品统购统配制。即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登记、统一保管、统一配备。

()购置办公用品由承办科室填写购置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按分管领导审批的清单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有关手续办理),必须定点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采购,货到后办理验收入库及报账手续。

()使用科室领用办公用品应进行登记,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四、差旅费支出管理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预支费用管理

差旅费经费纳入局部门预(决)算管理,因公出差必须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正科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差,需经科长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出差申报人提交“出差审批单”的同时,应附上出差的文件依据,没有文件依据的需详细注明出差目的或事由。出差原则上不预支差旅费,出差当事人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

()差旅费支出管理

1、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须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外出差不分地区,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除浈江区、武江区)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实报实销或定额包干:(1)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出差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2)单位派车且任务单一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3)单位派车、多人且任务较多的,到目的地后随车公务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其他人员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4)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期间一般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若实际发生市内交通费的,凭证据实报销,每人每天不超80元;(5)随同出差的司机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3、工作人员到韶关市区(即浈江区、武江区,以下称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单位报销差旅费。

4、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相关公务活动文件依据、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管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车辆燃油、维修等支出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必须按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的加油站加油,车辆定点加油具体单位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长途出差路上加油可凭加油站发票,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随差旅费一起报账。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维修必须按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单位维修,车辆维修定点具体单位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公务用车修理要按《市商务局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修理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修车所发生的修理费、购置配件费等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管理制度。公务用车投保必须按韶关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的保险公司投保。

六、会议费支出管理

会议费是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疗费等支出。

()会议执行程序

1、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二类会议由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但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局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局各相关科室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局综合科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承办科室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2、会议规模控制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二类会议的时间安排、与会人数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除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的,回所在单位报销。

参会代表以外地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市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三类会议应当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3、会议地点的安排

会议所在地没有市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情况,经定点饭店委托管理机构确认无法承接的,举办单位可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不得到…、…、省、市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4、会议费的定额标准及控制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其他费用。

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副厅级以上(含)人员可住套间,处级干部安排单人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一间;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会场布置简朴实用,常规工作会议会场不摆鲜花。减少会议用品支出,各类会议一律不发放纪念品。

5、会议的执行

承办会议的科室于开会15天前填写“会议报批表”,并在“会议报批表”中申请与会人员、会期和相关经费,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会议报批表”批准后,交给办公室统筹安排在符合规定的饭店召开会议。

()会议费报账流程

1、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一周内办理报账及支付手续。

2、承办人员凭“会议报批表”、“会议通知”、“会议人员签到表”及会议发票到财务报账及办理结算。

七、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严格执行…和省、市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原则上在市定点餐饮企业定点消费。

()公务接待原则: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不得超过预算控制数。本着接待热情,服务周到,节约开支的原则,实行分类对口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来韶考察、投资置业的客商;来韶的上级部门;友邻市(县)部门、单位(有来函联系才予接待);市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

()各项接待事项由负责接待的科室填写:“市商务局接待申请表”,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本地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外出发生的接待由承办科室负责安排,优先安排在省市县定点的餐饮企业消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接待申请表的,需口头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接待后补填申请表。

()接待标准:按市的有关规定,境内客商、上级部门、友邻市(县)部门、单位,正餐人均60元以内(含酒水),早餐人均30元以内;境外客商及外宾,正餐人均120元以内(含酒水),早餐人均60元以内。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由局领导指定有关人员参加,一般不超过客人数。

()招待费的报账流程:

承办人根据发票填写“支付凭证”,附上“市商务局接待申请表”,由参加接待领导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执行“双审”制度)给予报账,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帐及公务卡方式结算。

八、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

因公出国(境)费用是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务费等支出。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三项制度的通知》(韶纪发〔200913号)文件执行。

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每年的11月中旬由有关业务科室提交下一年因公临时出国(含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财务部门汇总审核,报局领导研究批复后编入下一年部门预算,原则上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只减不增。

(二)因公出国(境)活动实施由业务科室根据局批复的因公临时出国活动计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因公出国(境)活动方案(或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填写《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报局人事监察科和办公室财务审核,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突破。人事监察科根据有关要求对出国任务进行审核,局财务根据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照其因公出国经费开支标准进行财务预算审核。各有关科室按照《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的审核意见执行,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有关科室办理因公出国(境)活动报账手续和资金支付时,将《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与报账单据及其他支付依据一并交局财务审核,局财务据此审核报账单据和支付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账和办理支付手续,《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与其他支付原始凭证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九、专项经费管理

所有专项活动,先由承办科室负责提出经费预算方案,征求办公室意见并修改完善,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请示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统筹使用。按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该项活动经费开支的报销手续,由经办人员汇总各项经费开支,参加活动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名,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再报主要领导核准报销。

十、其它费用管理

(一)订阅报刊、杂志、资料、办公水电、邮递、慰问等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征订纪检监察和党务、人事组织的报刊、杂志、资料由人事监察科负责办理征订手续,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二)医疗费。全局公务员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按市的统一规定执行。离休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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