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放管并重。坚持市场化取向,进一步放开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同时,坚持必要的政府调控和市场监管,纠正市场“失灵”,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统筹兼顾、配套推进。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价格改革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利益的影响,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同时,注重完善配套政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群众得到实惠。
(三)是坚持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综合权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做到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相协调。坚持“底线思维”,在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时,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
二、主要目标
(一)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形成,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推动市场对各类商品、服务和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通过价格改革,逐步建立以加快经济转型、服务结构调整为目标的价格支撑体系。全面深化收费改革,持续清理精简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动态保持全省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确保市场监管到位,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劳动、技术、资本等市场要素活力,促进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促进生态文明理念形成,推动幸福淮安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倒逼机制的作用,调整理顺不合理的各类商品、服务和资源价格,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全面建立充分反映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以促进资源节约、推动环境保护为导向的价格约束体系。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促进淮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百姓生活条件改善,推动民生福祉提升。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和市场价格秩序有序稳定,逐步建立以“平抑物价水平、实现利民惠民”…的价格调控体系。进一步疏导改革中存在的价格矛盾,重点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生活质量。着力提高价格管理能力,切实优化全市价格环境,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任务
(一)以市场为导向,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积极疏导价格矛盾,着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转型升级。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做好新修订目录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与定价目录相关业务文件的清理,调整价格行政权力清单。承接好省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及时落实并监管到位下放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要确保承接管理到位。
2.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3.加大环境价格改革力度。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收益”的机制,市物价、住建、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制定出台《淮安市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在全市推行城市施工场地扬尘排污收费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差别电价。
4.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合理制定下放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跟踪评估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效果,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贯彻省公布的药品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跟踪调查中标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落实药品降价政策。
5.加快服务价格分类改革。逐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中介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垄断技术服务等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
6.完善公共交通价格机制。坚持公共交通公益性优先原则,建立完善城市公交价格体系和出租车调价机制,促进常规公交与有轨电车、出租车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建立公交、出租车以及不同车型档次的合理比价关系,促进经营者有序竞争和服务水平提升,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均衡发展。
(二)以监管为重点,切实规范价费行为
从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实际出发,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7.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暂停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保留的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下限收取。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8.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应当逐步建立成本调查监审公示制度,依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安全生产评价、防雷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项目,实行最高限价;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原有政府定价文件一律废止,禁止收费。
9.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目录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前置收费,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媒体实时公开收费单位、项目名称、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清理修订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持续清理精简涉企收费,及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动态保持全省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强化对论证、评估、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收费的规范和监督。调整政府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严格履行听证、成本监审等程序,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10.加大重要民生价费管理力度。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医疗服务机构减免收费的政策规定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认真贯彻《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在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监管机制,规范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的景区经营服务价格行为,努力实现旅游景区价格监管全覆盖。
11.开展价格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围绕推进水、电、气、油、交通、电信、环保、医药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跟踪检查。巩固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成果,加强清费减负工作专项督查,确保国家、省和我市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标准等收费清理政策落实到位,严防涉企负担反弹和转嫁。定期对涉企、涉房、涉民价费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市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要运用法治思维定规则,坚持把价格监管更多的从管理具体价格水平转变到制定具体行为规则上来,加强事中、事后价格行为的监管,减少执法阻力与干扰,全力支持价格部门依法行政,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2.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制定价格诚信单位管理办法,完善价格诚信单位评比机制。全市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诚信单位的管理监督,对不合标准的价格诚信单位一律摘牌。深入推进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以商贸流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为重点,开展明码实价专项检查。建立价格失信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库,引导诚信理念,惩戒失信行为。
13.有效拓宽价格维权渠道。各地要全面对接国家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专人负责,硬件设备到位,进一步拓宽群众价格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举报信箱、物价网站、行风热线等价格维权通道,真正让群众的诉求能够及时传递到物价部门,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三)以创新为动力,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同时,不断夯实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价格研究和机构队伍建设等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全市价格工作的整体水平。
14.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水平。高度重视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构建淮安重要商品、专业市场价格指数体系,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推进“数字物价”、“智慧物价”建设,提升价格监测预警的信息化水平。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和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价格调控整体合力,切实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健全农副产品平价店长效管理机制,稳定“菜篮子”价格。
15.强化成本调查监审,促进价格合理形成。充分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在政府制定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强化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核定经营者的合理成本,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约束,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拓展成本服务领域,积极探索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调查和监审。
16.优化价格公共服务,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加大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力度,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及时公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和政府制定价格的项目、标准等,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机制及时启动、补贴按时发放,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在推进居民阶梯价格改革中,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优惠或减免。加大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力度,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进一步拓展价格认定职能,强化涉案、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全面解读价费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保障措施
全市价格系统要将改革和监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价格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主动适应新常态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思路、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促进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服务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17.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切实把价格工作融入政府的中心工作,融入到地方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
18.不断强化价格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价格系统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价格机构、人员队伍稳定。要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对市级价格部门内设机构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对省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确保依法行政履职到位。市价格部门要围绕深化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两个主题,定期组织全系统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全市价格队伍素质,增强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