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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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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

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包括合署办公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市中心支局,下同)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4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依法请求公开与其自身有关的且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依法向其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韶关市政府公开平台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要求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也可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提交。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分办到具体承办部门;

(二)主承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三)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保密岗、法律事务岗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保密性、合法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审核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2),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事项、信息或获取该政务事项、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应由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或信息;

(二)属于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或信息;

(三)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四)与本单位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或信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格式见附3),并传真或邮寄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该支行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时,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辖内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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