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6、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重点监测、定期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督导抽查。监管人员定期检查养殖户的养殖档案,认真填写监管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督导养殖户建立健全各项记录。
2、抽样检测。根据监测计划,结合本地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分布和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3、检打联动。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4、应急处置。制定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决策准确、处置得当。
5、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和专题讲座、科技下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畜牧业生产主体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6、信息公开。落实有奖举报和“黑名单”制度,营造社会监督氛围,提升诚信守法意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时间安排并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开展突击性不定期检查,严防问题出现;
3、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新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者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
3、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4、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否合法,其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强制性规定;
5、生产、经营、使用等的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完备,符合有关要求;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整治。每年针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关键点位、环节,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整顿。
2、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3、执法检查。对媒体报道、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4、随机检查。对兽药企业进行不事先通知的随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车间、仓库、质量检验等进行实地查看,检查落实法规、规范、规定情况,日常运行状态,以及质量管控等情况。
2、查阅有关记录、档案等材料。查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日常运行、质量管理等文件、记录、档案,查看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3、询问有关人员。通过与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交流、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4、违法线索的移交、通报。根据职责分工,对发现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违法线索等,通报有关部门,需要进行线索移交的,依法移交。对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需要协助的,商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2、通知检查对象。根据检查性质,适时通知检查对象;
3、实施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
4、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等,依法处理;
5、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6、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新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奶畜养殖场、乳品加工企业、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各种制度的建立情况,收购站的硬件设施情况;运输车的交接单使用情况,运输罐的密封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检查、抽取样品、座谈询问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发证后监管,对发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按照上级部门监测计划安排,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生鲜乳收购站进行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2、通知检查对象。根据检查性质,适时通知检查对象;
3、实施检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收购站、运输车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4、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新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定检查范围。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2、不定期抽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抽查。
3、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2、通知检查对象。根据检查性质,适时通知检查对象;
3、实施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
4、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6、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新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禽屠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屠宰企业屠宰资质、布局和设施设备,以及生猪进厂、待宰、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厂产品、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条件、制度建立与执行、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日常监督检查。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档案以及其他资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2、实施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
3、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二联单,企业负责人签字,检查记录交给屠宰企业一联,存档联由即墨市畜牧兽医局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新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