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以本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科审核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需经法制科审核:
(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下同)10万元以上,拟对个人处罚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处理查封、扣押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四)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拟作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上级机关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较大数额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执法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送交法制机构。
第六条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方式、期限
(五)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作出下列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案件或者修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予以纠正;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其他处理意见。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执法机构履行集体审理、审批程序。审核后,执法机构与法制科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